防城港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朱恩平律师
虚假诉讼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对我国的司法生态进行着破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造成了无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受损。那么虚假诉讼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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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虚假诉讼立案标准: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 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或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朱恩平律师,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防城港市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防城港市行政及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南虎刑事辩护联盟理事、防城港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防城港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兼法律顾问。结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法律业务研修班、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防城港市优秀律师,防城港市律师庭审观摩评议活动优秀代理(辩护)律师。曾先后担任防城港市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广西宁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防城港澳加商贸有限公司、广西众集建材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宁紫豪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的法律顾问。现主攻专业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及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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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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