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的还构成自首吗,自首的条件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形,有的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但是在随后的审判阶段却推翻自己的原有供词,那么,翻供的还构成自首吗,自首的条件有哪些?
网友咨询:
我想问一下,自己主动投案自首后,又当庭翻供的,还会被认定为自首吗?自首的条件有哪些?
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张志良解答: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由此可以得知,构成自首的,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以说,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在任一诉讼阶段有推翻原供、拒不承认本人罪行行为的,即不应以自首认定;只有行为人在整个诉讼阶段自始至终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的,方可以自首认定。因为行为人只要有一次翻供行为,就表明其并没有悔罪之心,其主观恶性并没有真正消除或者减弱,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律基础已经消失。
张志良律师解析:
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而“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重大量刑事实:所谓定罪事实是指能够决定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的事实;而所谓重大量刑事实是指决定着对行为人应适用的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的情节,以及在总体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实、情节更大的事实、情节。
另外,自首制度的设置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另一方面是为了使案件及时侦破和审判,节约司法资源。
自首后又翻供的,说明其有避重就轻的企图,反映出其缺乏认罪悔罪的诚意,翻供行为违背了自首制度的设计初衷,不应被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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