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安宁刑事辩护律师:张志良律师
利用影响力受贿,受贿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只有严格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时,才能定罪处罚,在很多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模糊,存在比较大的无罪辩护的空间。那么利用影响力受贿,受贿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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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受贿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标准: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近亲属” 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除近亲属之外的其他关系亲近、可以间接或无形的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决定施加影响的人。立法机关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之所以规定该罪,主要是考虑到本罪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或有血缘、亲属关系,有的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属情夫、情妇,或者彼此是同学、战友、部下、上级或者老朋友,交往甚密,有些关系甚至可密切到相互称兄道弟的程度,这些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自然也非同小可。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
张志良律师拥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在理论与实践当中专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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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301201810025190
执业机构: 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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