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条款怎么认定和变更,如何认定显失公平条款?
合同建立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契约自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交易的对象、自由设定交易的条件,相应的,也要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那么显失公平条款怎么认定和变更,如何认定显失公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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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条款怎么认定和变更,如何认定显失公平条款?
河南新乡优秀律师丰思达解答:
一、如何认定显失公平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二、显失公平条款的变更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丰思达律师解析:
实务中,认定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是以 “订立合同时” 为判断时点的,同时还要结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缔约背景和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换句话说,即使签订合同时约定了部分看似 “不公正” 的条款,但是如果这种 “不公正” 也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的,那就是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了。事后因为种种原因,当时 “吃亏” 的一方反应过来,再要求以显失公平撤销合同的,法院基本都不会支持。毕竟法律对显失公平进行认定时,并不会对交易结果的公平性进行评价。
当事人在交易中的利益失衡经常发生,而且此种失衡往往是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的交易风险。只有利益失衡超出了社会公平观念所能容忍的界限,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标准时,法律才应当对其进行干预,这时才是合同撤销权中的显失公平发挥作用的时候。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时抱有侥幸心理,对风险的把控不够谨慎,等交易结果与预期不一致时再提起合同撤销之诉,这时能够得到支持的概率已经微乎其微了。正是因为显失公平的 “准入标准” 太高,各个法院在适用上也是慎之又慎,所以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对交易结果做好充足的预判,通过设计周密的合同条款来规避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这样即便将来真的出现显失公平的结果,前期充分的准备也能为合同的撤销增加不少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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