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由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那么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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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是什么?
河南新乡优秀律师丰思达解答:
(1)给付仓单;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
(3)危险通知义务;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丰思达律师解析:
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1) 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
(2) 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 60 天前,通知存货人;
(3) 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仓储合同的特征:
\1. 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 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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