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定金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应怎么处理?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很多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定金并同时要求赔偿损失。那么,双倍定金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应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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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定金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应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违约责任赔偿方面,更趋向于当事人实际损失,即当事人约定与实际损失有出入时,可适时进行调整,并趋于平衡。
如果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要求调整接近于损失的额度,但实践中对于损失部分需要另行举证证明, 实际上增加了守约方的举证责任,所以在确定定金数额时一定要考虑对方一旦违约的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不然对方在承担了定金后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还要另行举证证明损失数额,无疑对守约方来说较为困难。
刘俊国律师解析: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赔偿的原则是 “填平” 原则,即违约赔偿的数额理论上(或者说理想状态)是 “填平” 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最常见的损失赔偿方法——违约金和定金罚则。违约金也好,定金罚则也好,其目的都主要是弥补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定金罚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违约金和定金罚则都不能低于实际损失,若低于,则需要调整。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28 条规定的对定金进行调整的规则恰说明了双倍返还的定金中包含了损失赔偿金。此外,还需要说明,《合同法》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该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守约方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定金会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却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其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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