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情形下,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制度是保障合同债务履行,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为债权人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促进市场形成良好的信用制度和商业道德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情形下,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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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情形下,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1)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八条中,又规定了三种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情形:
(1)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 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 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所以说,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刘俊国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项规定的两个期限均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规定,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
另外,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凭借撤销权对债务人所有财产处分行为都有权进行干涉,为了维护债务人处分自有财产的权利,需为债权人的撤销权设定范围。
鉴于撤销权制度设立目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债权为基础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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