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签订合同后,还可以变更合同主体吗?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那么,中标签订合同后,还可以变更合同主体吗?
网友咨询:合同主体变更要不要重新签订合同?
河南新乡优秀律师丰思达解答:
主体变更,是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也可以重新签订合同。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 (中标人) 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如果同意的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综上所述,中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赞同情况下进行适当修改,并予以告知投标人。但不得进行实质性变动,如果对合同进行实质行变更,那么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并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丰思达律师解析:
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一)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二)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三)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总则》第 115 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四) 根据《合同法》第 78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主体变更,是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也可以重新签订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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