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损失谁承担,损失货物的价值如何确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那么,货物运输合同损失谁承担,损失货物的价值如何确定?
网友咨询:我与货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将一设备包车送到客户所在地。几天后突然接到客户通知说该设备零件多处受损。我仔细询问运输过程后才得知货运公司中途换了车(其称半路车坏,不得已更换了车),更换的车上原本就已经装了货,这使得客户也极为不满,我们原本承诺人家的包车却成了拼车,并且货物受损。货运公司声称没通知我们就私下换车是紧急情况,并且客户已签收,签收当时为提出任何疑问,收到货后两三天才反映此情况,他们不予负责。我方也是完全处于尴尬境地,不知是货运公司负责还是客户(签收后才发现问题),又或是我方自己来承担该笔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 311 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 “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 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刘俊国律师解析:
在当事人未约定保价条款、或者保价条款被排除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又未以其他方式约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合同法第 312 条的规定,则需要按照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决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负担。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 “可预见” 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 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 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 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损失货物的价值如何确定? 在确定损失货物价值时并不是口头上说说,而必须要有合理的依据,证明货物受损的价值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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