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刑事辩护律师:顾玉清律师
重婚行为的界定是怎样的,怎么界定重婚行为?
很多离婚的原因都是由于夫妻中的一方或是双方有外遇、出轨甚至直接与他人同居所导致的。受到伤害的一方想要离婚,总是会问是不是重婚罪,可不可以告对方犯了重婚罪。那么重婚行为的界定是怎样的,怎么界定重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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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为的界定是怎样的,怎么界定重婚行为?
重婚罪认定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于民法和刑法具有自身特殊的调整对象、任务和目的,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民事审判中的做法来理解、适用刑法。刑法中的事实婚应当包括非法同居和以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的事实婚。理由是: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目的是督促自觉办理婚姻登记。但是,不能因为没有办理登记而否认其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只是不具有合法性而已。
重婚罪的犯罪客体并非是相对方的权利,而是一夫一妻的社会管理秩序,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因为相对方的利益不受民法保护就否定另一方构成重婚罪,否则,重婚罪打击的将仅仅只是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而不是破坏一夫一妻制,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性解释原则。
顾玉清律师,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高级经济师,内蒙古法学会会员、包头市人大立法联络员、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原《国防科技工业法制资讯》特约编辑、百企法律俱乐部讲师团成员、北方汇智管理咨询公司智库专家,法律从业经历二十年。曾任职特大型国有企业总部法务十七年,后专职从事执业律师工作。本科毕业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主要业务领域:商事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受聘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企业风险管理。
咨询电话:15304721999
执业证号:11502201410691845
执业机构: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
地 址: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天福广场九号写字楼十层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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