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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禁止义务有哪些,竞业禁止有哪些禁止义务?

2020年12月05日14:04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竞业禁止的禁止义务有哪些,竞业禁止有哪些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一般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一般就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之后,在一定时期内就不能到同行业的单位进行工作,同时也要对本单位的工作内容进行保密。那么竞业禁止的禁止义务有哪些,竞业禁止有哪些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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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禁止义务有哪些,竞业禁止有哪些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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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优秀律师丰思达解答:

竞业禁止义务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

(1)法定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一种强制性竞业禁止,当事人不得协商免除。

(2)约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

单位员工在离职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竞业禁止的规定,只是单位为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对自己利益的损害,通过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契约,约定竞业禁止的义务。

《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丰思达律师解析:

我们需要注意:

第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为补充性适用条款。《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所述内容为法定竞业禁止之义务。现实中,相当多的公司都会与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其适用效力优先于《公司法》。只有在没有相应协议或有协议未规定之事项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オ有适用之余地。

第二,竞业禁止义务主体为公司董事与高管。根据《公司法》之规定,竞业禁止之义务主体为董事与高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高管包括经理、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股东并不承担竞业禁止之义务。

第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任职范围。《公司法》竞业禁止之义务要求董事与高管不得 “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这要求公司董事与高管不得在其他同类公司中担任股东或董事、高管、监事等能够为股东实现经营收益的职务。

第四,义务主体违反竞业禁止所获利益归入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义务主体违反竞业禁止后在其他公司任职如获得任何利益,此利益应当归入原公司。原公司可以提起归入权之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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