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破产后分公司债务如何承担,债务清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那么,总公司破产后分公司债务如何承担,债务清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总公司破产后分公司怎么办,债务如何承担?
河南新乡优秀律师丰思达解答:
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1991 年 4 月 2 日法经函 [1991]38 号) 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07 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丰思达律师解析:
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分公司而言: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第一,不符合连带责任主体要件。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第二,分公司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有权意义上,分公司无独立的财产,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责任人有民事责任能力。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不应当是补充责任。从法言法语意义上来看,补充责任是指当存在多个责任人时,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不应当独立承担清偿责任而分公司无需承担。实践中,存在着分公司超越总公司授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于善意第三人而言,他无法知晓公司对其分公司的授权范围,《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因而应该得到维护。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维护可能会损害总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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