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婚姻家庭律师:孙炼忠律师
彩礼返还限制的基本原则有什么,彩礼返还限制有哪些原则?
给予彩礼是我国男女双方之间结婚之前必须要做的事情,彩礼可以是钱也可以是房屋或者物品等不同的东西,如果双方在结婚之前发现不合适的话,彩礼可以返还但是要在一定的条件下。那么彩礼返还限制的基本原则有什么,彩礼返还限制有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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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限制的基本原则有什么,彩礼返还限制有哪些原则?
彩礼返还限制的基本原则如下: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孙炼忠律师解析:
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而应作广义的理解。就给付人而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都是给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有时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债给付,所以彩礼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样的道理,就收受该彩礼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彩礼的情形。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性解释的话,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增长,彩礼的数额也在不断增加,如果双方在婚前或婚初确已出现矛盾,对给付的彩礼进行合法合理的分配,不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避免了双方因此问题另起纷争,建议大家最好寻求律师的帮助,这样才能放心又省心。
孙炼忠律师,财会、法律双学历,曾在中型纺织企业从事伍年的财务工作,三年的寿险营销工作,199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0年开始正式成为执业律师至今。期间参与了当地的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理,担任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擅长婚姻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赔、劳动工伤、保险理赔、公司事务、经济犯罪辩护等类型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