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吗,哪些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那么,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吗,哪些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
网友咨询:小吴在一家公司主管人力,2009年职工王某与小吴的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去年10月份该职工突然失踪,多次与他联系无果,无奈之下,小吴又联系其家人,其家人表示对于王某的行踪并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合同关系?
公司可以当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第40条规定就可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杜开周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突然失踪超过60天仍然杳无音讯,用人单位可及时通过省级新闻媒介刊发声明启事,要求当事人限期返归用人单位,否则按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通知其家属。逾期还无下落,用人单位可解除与该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并向其家属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就市民小力反映的情况看,所在公司虽与职工王某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在正常合同期内王某失踪,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公司无法找到王某协商的情况下,按以上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不管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
第二,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并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三种情形,其中对劳动者最为不利的是第二款,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是调整工作仍然不能胜任的,这一条操作弹性比较大,员工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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