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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谁有资格提出申请,企业破产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2020年12月07日15:2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企业破产谁有资格提出申请,企业破产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企业破产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但企业法人仍需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资产不足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那么,企业破产谁有资格提出申请,企业破产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企业破产的申请人都是有谁?哪些人才有资格申请企业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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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杜开周解答:

有权申请公司破产的主体有:债务人、债权人、占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限破产重整),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金融机构破产的,其申请主体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杜开周律师解析: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

公告方式有两种:

(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

(2)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

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云南昆明公司法务律师:杜开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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