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工程律师:王广东
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建筑行业工程承包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发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但是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发包人并不能如期付款,那么就可该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承包方享有工程款优先权。那么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法帮网友咨询:
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上海建设工程律师王广东解答: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王广东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认为,该部分费用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按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具有优先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自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起算;
(3)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王广东律师简介:王广东,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法律》、《土木工程》双本科学历,学士。二级建造师,具有证券、基金、会计从业资格。多年来从事法律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练就了娴熟的执业技能,在精通常规诉讼业务的前提下,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房地产、婚姻继承、侵权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公司法律等各类诉讼案件的代理和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的代理,已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现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王广东律师为人诚实,认真钻研业务,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开拓创新,思路敏捷独特,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执业理念:做律师是个良心活,努力让正义在每个案件中实现!执业证号:1310120171074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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