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承担主体是谁?
在我国高度危险的物品一般是受到管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高度危险的物品,高度危险的物品万一发生意外的,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那么非法占有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承担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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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承担主体是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规定说明,高度危险物品在被非法占有的状态下造成他人损害,非法占有人是危险物直接使用人,对该危险物实行事实的管领关系,因此由该非法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与此同时,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危险物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
如果是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则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应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
姜建新律师解析:
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危险的存在,因此,应当由实际控制该危险之人承担侵权责任。在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的情形下, 实际控制高度危险物的是非法占有人,所以应当由非法占有人对高度危险物致害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的 “高度危险物” 泛指易燃物、易爆物、剧毒物、高放射性物、强腐蚀性物等高度危险物。而非法占有的行为包括盗窃、抢劫、抢夺等违背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意志而取得对高度危险物占有的情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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