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质量诉讼的举证责任,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我国拥有私家车的家庭与个人越来越多,关于汽车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故而现代社会的人在买车时,对于车辆的质量的关注度相较于从前而言也有了越来越大的提升,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对于汽车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的认定就很重要了。那么,汽车质量诉讼的举证责任,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汽车质量合格与否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汽车质量诉讼有两种: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两种诉讼的举证责任是不一样的。合同之诉,适用的是普通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在因产品质量纠纷状告汽车厂家或经销商时,需要证明该车辆存在 “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等质量问题,否则必将面临败诉之风险。
侵权之诉,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只要证明侵权事实是该汽车所引起的,厂家或商家必须证明该汽车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否则被告将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姜建新律师解析: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需要和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任何产品都是为满足用户的使用需要而制造的。对于产品质量来说,不论是简单产品还是复杂产品,都应当用产品质量特性或特征去描述。产品质量特性依产品的特点而异,表现的参数和指标也多种多样,反映用户使用需要的质量特性归纳起来一般有六个方面,即性能、寿命 (即耐用性)、可靠性与维修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关于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明确,规定了产品存在缺陷时被告需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但未明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举证责任倒置属于特殊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适用的,因此通常根据《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明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但由于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不适当,往往直接要求被告承担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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