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治新闻 > 律师访谈 >

河南洛阳婚姻家庭律师:张晓明律师

2020年12月10日13:29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河南洛阳婚姻家庭律师:张晓明律师

丈夫在外欠债,债务和妻子是否有关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那么丈夫在外欠债,债务和妻子是否有关系?

法帮网友咨询:

丈夫在外欠债,债务和妻子是否有关系?

img

河南洛阳婚姻家庭律师张晓明解答:

丈夫在外欠债债务和妻子的关系:

一、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家庭共同投资经营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现在还不了,妻子有义务偿还。

二、如果是男方单独欠下的债务,用于个人投资或者消费的,则属于个人债务,女方无偿还的义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张晓明律师解析: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 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 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与举债人之间是借贷法律关系,适用的是《合同法》方面的相关规定。举债人与配偶之间是婚姻法律关系,适用的是《婚姻法》方面的相关规定。在 “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上,主要有债权人、举债人、举债人配偶三大角色,其中包含了借贷和婚姻两个法律关系。学界也将 “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中的借贷关系(债权人和举债人)称为 “外部关系”,婚姻关系(举债人和举债人配偶)称为“内部关系”,以此区分加以研究。因此“以合同法律来确定债务的真实性以及基本关系,以婚姻法律来确定债务的最终承担者(举债人还是举债人夫妻)” 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逻辑思路。“先外部后内部”更有利于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关系网梳理清楚,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平衡好债权人和举债人配偶之间的权益矛盾。

张晓明律师,河南豫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本科毕业,有着扎实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沟通技巧,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参与过各类民刑事等案件的办理,并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对婚姻家庭、债券债务、交通事故及合同纠纷有着不错的功底,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张晓明

  相关阅读:

  河南濮阳房产纠纷律师:范在魁律师

  河南濮阳房产纠纷律师:范在魁律师 房屋登记中心怎么评估房产,如何进行房产评估? 房产评估全称为房地产价格评估,就是对房地产进行估价。在房屋交易中,房产评估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房屋登记中心怎么评估房产,如何进行房产评估? 法帮网友咨询: 房屋……[更多]

  河南平顶山交通事故律师:马永强律师

  河南平顶山交通事故律师:马永强律师 电瓶车撞人致死亡怎么处理,电瓶车撞人致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现实中,大部分的电动车都属于非机动车,但其中有一小部分还是属于机动车的。而这部分的电动车要是撞到人的话,那么处理的流程就与机动车撞人的处理流程……[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泄露成都女孩信息的男子抓到了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推荐律师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视频推荐
视觉焦点
每日推荐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