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损毁道路致行人损害能要求赔偿吗,应该由谁担责?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那么,施工损毁道路致行人损害能要求赔偿吗,应该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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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损毁道路致行人损害能要求赔偿。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施工时没有标志或采取措施致人损害的,施工人承担责任。施工人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 施,应以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为准。如果施工人在施工开始时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这些标志和措施失灵或被别人破坏,造成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损坏标志和措施的第三人追偿。
姜建新律师解析:
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指的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与地面施工致害责任,是两种不同的特殊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 1)责任承担者不同。前者是地上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后者是施工人承担的责任。( 2)损害原因不同。前者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后者是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施工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3)特定地点的要求不同。前者对导致损害发生的物件要求为地上工作物,但对地上工作物所处的地点或位置并无要求;后者要求施工地点位于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否则不构成地面施工行为。
对于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 (雇主) 对劳动者 (雇员) 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1) 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损害还是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损害,都是在为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利益、并在其委办的工作、事务中受到人身伤害。
(2)用人单位 (雇主) 负有为劳动者 (雇员) 提供适于劳动的安全工作环境、条件的义务。劳动者 (雇员) 是利用用人单位 (雇主) 提供的劳动条件完成工作的,其所受损害,往往是由于所提供的工作条件 (如工作的危险性) 或物件 (如机械) 造成的。同时,这种人身伤害并非用人单位 (雇主) 的直接行为造成的,属于特殊侵权损害。
(3)劳动者 (雇员) 对因执行职务所受人身伤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是其享有的宪法赋予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并非基于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产生的。因此,劳动合同 (雇佣合同) 中的免责条款以及用人单位 (雇主) 和劳动者 (雇员) 有无过失,均不影响用人单位 (雇主)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用人单位 (雇主) 能够证明人身损害是由劳动者 (雇员) 的个人故意行造成的。这样处理自然会加重用人单位 (雇主) 的责任,但用人单位 (雇主) 可以通过为劳动者 (雇员) 投保人身或责任保险予以分散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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