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遭野生动物攻击的,景区是否该承担责任?
5月2日,由云南孟连县驾车到西双版纳游玩的叶女士夫妇一行6人,在进入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象活动区域停车时,进入树林的叶女士遭野象攻击受伤,森林公安民警呼吁,野象非常危险,进入保护区尽量不要在野象活动的区域下车活动。
女游客遭野象攻击,景区该如何担责
一般来讲景区他是一个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方,它具有管理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在公共场合管理方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和提示安全的义务,那么原则上它是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种情况要举证,举证注意一点最好拿到一些举证的责任,同时就算景区有做到安全的提示,或者是安全保障的义务那么他也是一定能承担一些责任的,所以景区内受伤的话除非是第三人造成的受伤,那么景区是会承担这些责任的。
景区和旅游公司有些什么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认为,景区没有尽到自己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凉亭内的石桌是景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游客在此驻足休息或游戏,是很正常的情况,景区的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游客在此正常休息或游玩时不会被伤害,如果有安全隐患则应当及时修复,一时来不及修复则要采取明确的警示等方式告知游客,以保障其安全。
侵权人的责任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在游客自驾游览的过程中,野生动物园应该承担比其他游览方式更加严格的管理责任。动物园管理者对于野生动物的习性更加了解,更加能够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同时鉴于自驾游览方式的特殊性,其不应该跟一般的游览形式一样来管理自驾游览,而应该进行更专业、更严格的管理。从国内外的相关经验来看,主要是对车辆状况、行车路线、行车规范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
自驾游览的游客入园前都会与动物园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包含如下内容:“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付相应的责任”。那么,这份协议能够免除动物园的责任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该协议书并不能成为动物园的“免责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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