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样的?
房屋买卖虽然是一项重要的交易活动,但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和政策的变化,实践中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况也常常发生,买方或卖方都有可能出现违约。那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样的,合同违约有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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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样的,合同违约有哪些责任?
河北廊坊合同纠纷律师李扬讲解: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即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因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主张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责任是可以并存的,也就是在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情况下;
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此等违约责任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违约金可以由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但约定不能违法,数额不能明显不合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违约方也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方违约程度不严重,另一方马上要求高额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很难得到支持。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可考虑参照“滞纳金”等条款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上看,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定金责任,但是二者不可以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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