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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合同纠纷律师:刘建杰律师

2020年12月14日13:34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吉林长春合同纠纷律师:刘建杰律师

口头买卖合同的管辖地在哪里,口头买卖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口头买卖合同尽管受到法律上的保护,但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也极容易发生纠纷,尤其是其中一方不认账的情况下,另一方就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失而要去追究,那么口头买卖合同的管辖地在哪里,口头买卖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法帮网友咨询:

口头买卖合同的管辖地在哪里,口头买卖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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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合同纠纷律师刘建杰律师解答: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刘建杰律师解析:

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是否一致,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刘建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省直),专职律师。毕业于长春税务学院经济信息管理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后就读于吉林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经济税务、管理、计算机、法律专业复合型人才,具有银行、通信行业工作经历,性格细致,擅长深入分析,准确定位案情。擅长民商事案件,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工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刑事辩护等。咨询电话:187430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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