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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2020年12月14日14:5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要约其实在平时的生活中是比较常遇见的,最常见的就是在商场中购买一些赠送商品的时候,其实自己购买他的商品就已经构成了要约了,那么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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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合同纠纷律师李扬讲解: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以撤回,这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李扬律师解析:

要约的构成要件有: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4、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其效力如何?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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