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有着详细的规定,无论是它的确认还是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对此行为的处理都是值得注意的。那么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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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是什么?
河北廊坊合同纠纷律师李扬讲解:
有下列情形:
1、合同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李扬律师解析:
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订立必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客观上要求订约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承受合同权利义务。但主体缺乏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主体不合格,只可能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不能实现或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并不因此损害一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同时,实践中对于许多主体不合格合同,作为权利义务人的第三人是愿意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如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等,对此情况,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认该合同有效。因此,主体不合格合同一律被确认无效与法理不符,而且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从各国立法看,大多数国家对主体不合格合同不简单地作无效处理,而是作为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由权利人决定。对非法人组织机构签订的合同也不作无效处理,而是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确认该合同有效,但善意第三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合同法》吸收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把主体不合格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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