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合同法 > 合同纠纷 >

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怎样的?

2020年12月14日15:0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怎样的?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怎样的,有哪些?

网友咨询:

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怎样的,有哪些?

img

河北廊坊合同纠纷律师李扬讲解:

外部效力如下:

1、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抵消。

《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李扬律师解析:

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

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

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其次,转让不得转让债权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应按无效处理,但应区别不得转让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河北廊坊合同纠纷律师:李扬律师

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更多法律信息

img

  相关阅读:

  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后悔的,可以撤销吗?

  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后悔的,可以撤销吗?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那么,签……[更多]

  债权转让通知书债务人拒收怎么办 ,债权转让有什么规定?

  债权转让通知书债务人拒收怎么办 ,债权转让有什么规定?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合同如何追认是有效的?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合同纠纷知识排行榜
合同纠纷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