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期满是否能签补充协议,承包合同期满能签补充协议吗?
承包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那么承包合同期满是否能签补充协议,承包合同期满能签补充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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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期满是否能签补充协议,承包合同期满能签补充协议吗?
河北廊坊合同纠纷律师李扬讲解:
需要根据情况而定。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
原有承包合同期满之后,如果原合同未约定自动续签,则原合同已因到期失效而权利义务消灭。此时签订的补充协议实际上是新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属于一般条款,而非必要条款,因此,在承包期满之前,如果合同的主体和标的数量都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
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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