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怎样的?
在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相比在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上都具有优势,为了弥补这种不平等的实务状态,法律对于解除权的配置倾向于保护投保人。那么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怎样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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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怎样的,有哪些?
河北廊坊合同纠纷律师李扬讲解:
1、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2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8、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设置其享有的约定解除权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立法精神,肯定不宜作出无限扩大保险人解除权的约定,但应理解并非必须仅能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之约定,而应该秉持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进行约定,即,相关条款应客观、公平、合理,符合产品精算规则,亦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
由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故合同法中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等诸多方面悬殊较大,因此,《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解约权行使条件作了不同设置。《保险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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