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居间协议后,卖房人不卖了怎么处理?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那么签订居间协议后,卖房人不卖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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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居间协议后,卖房人不卖了怎么处理?
河北廊坊合同纠纷律师李扬讲解:
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定金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所以签订居间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
(二)、支付报酬的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三)、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四)、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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