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有哪些,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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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有哪些,有哪些情形?
河北廊坊合同纠纷律师李扬讲解: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而成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时发生效力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通说认为,合同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
1、是追认通知并非订立新合同的行为,而是对既有合同的补正;
2、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追认行为不应产生合同的第二个生效时间;
3、是该方案能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3)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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