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房价的涨跌牵动着人们的神经。在房价大幅上涨时,出卖人不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事例时有发生。那么可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情况有哪些,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可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情况有哪些,是怎样的?
河北廊坊合同纠纷律师李扬讲解: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地产买卖合同: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2)因不可抗力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
(3)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4)出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河北廊坊合同纠纷律师:李扬律师
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更多法律信息
相关阅读: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7 )民申字第 339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市房屋租赁修缮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