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无公章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人的对外行为通常是由法定代表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民商事活动中十分常见。但是,若合同中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单位加盖的公章,那么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无公章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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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无公章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讲解:
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不是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合同无效情况,故合同有效。
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形: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加盖公章,两行为之间法律效力并无实质区别,因为单位公章并无自身意志,加盖公章这一行为必须通过具体的人来行使,加盖公章的人代表单位的意志,加盖公章这一行为才可体现单位的意志,那这个能体现单位意志的 “人” 无非就是法定代表人了,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及拿起公章加盖,其实其法律意义是一致的,代表都是公司,所以不能以欠缺公章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在我国合同法律规范中,除去对某些特殊性合同,法律规定了特别的生效程序以外,一般的合同成立生效并非必须是签字盖章同时具备,应交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签字真实性得以确认,就该认定合同具有效力,此时应注重的是双方的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但也要考虑到,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需要合同的生效需要双方 “签字并盖章”,此时则应尊重双方对于合同生效的特殊约定,认定双方对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则该合同自条件成就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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