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是否具有担保效力,担保合同何时生效?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那么,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是否具有担保效力,担保合同何时生效?
网友咨询:借款人于某向某银行借款 50 万元用于经营,董某、刘某、王某三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三名保证人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银行遂将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偿还借款本金 50 万元及利息,其他三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过程中,三名保证人承认有担保的事实,但对于担保的数额有异议,称借款人于某当时告诉他们担保的数额是 20 万元而非 50 万元,而且他们签字时保证合同是空白的,但对此并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讲解: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 “优先保护善意债权人合法权益” 和“鼓励交易”的原则。本案中,借款人欺骗担保人的事实,债权人并不知情,债权人是在信任借款人的基础上才同意借款的,债权人并无过错。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一)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欺骗担保人一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因此三名保证人应对 50 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条款通常都会影响要约明确性,但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实践中,签订空白担保合同不是一个明智之举,发生纠纷时,往往因无法证明其是空白合同而让自己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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