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履行的无效合同怎么处理,法律对无效合同有何规定?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已经履行的无效合同怎么处理,法律对无效合同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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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讲解:
(一) 应当返还财产的原则。但不能返还或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例: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补偿。
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可以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其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个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的处理。一般经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或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才有效。但纯获利润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除外。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1、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欺诈是一方故意欺骗对方,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胁迫是一方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甲将土地转让给乙,乙又将土地转让给丙,为少交契税。甲与丙签订一份假的土地转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过户至丙名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有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为躲避债务,将优良资产低价卖给有利益关系的个人与单位,然后破产。请债权人吃吨饭,清偿比例为零。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即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如牟取暴利、滥用权力、不正当竞争。具体案例为:前段非典时期高价药品的买卖、欠赌债的协议等。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在法律、法规中的规则有两类,一类叫任意性的规定,如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条款。一类叫强制性规定,如有应当怎样做、必须怎样做、不得怎样做、禁止怎么做等文字的,只有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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