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人能当两家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吗?
委托合同,又称 “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那么,同一个人能当两家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吗,法律对委托合同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同一个人,他已经注册过一家有限公司了,可不可以再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呢?
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讲解: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 “有限公司” 和“个体工商户”,这两家公司因法定代表人相同而具有关联关系。并且注册公司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个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如果还想成立别的公司,要有新股东,而不能以这个 “一人有限公司” 作为法人股东成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同理一个自然人也只能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但是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 “一人有限公司” 和“个体工商户”。否则办理注册公司手续会被驳回。
注册公司第一步就是名称自主申报,从原则上来说:一个企业只准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否则注册公司办理会被驳回。
虽然法律未明令禁止,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当一家医药公司的授权委托人,禁止双面代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 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
\2. 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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