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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付义务人应该如何解除合同?

2020年12月15日15:2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先给付义务人应该如何解除合同?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民事活动,签订合同可以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障,并且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出现,合同签订后可以解除的,那么,先给付义务人应该如何解除合同,有什么法律依据?

网友咨询:先给付义务人怎么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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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讲解: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 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给付义务人怎么行使不安抗辩权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两项义务: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包括其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这样可以督促后给付义务人及时恢复履约能力,使不安抗辩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致落空,对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督促合同的恰当实现有重要作用;同时,先给付义务人还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以防止先给付义务人权利滥用。若先给付一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又在无充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滥用不安抗辩权,那么其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上述文章我们可以得知,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必须要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未能履行的,则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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