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是怎样的?
法律规定合同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变更合同时会有一个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指的是如该期间不履行权力,则权消灭。那么,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是怎样的,可变更合同期限是如何的?
网友咨询:可变更合同期限是如何的?
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讲解:
可变更合同期限是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当合同双方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时,可以更改合同的期限。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情形: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
(二) 显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三)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常见的除斥期间
6 个月《合同法》第 193 条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1 年《合同法》第 55 条;《民通意见》第 73 条第 1 款;《合同法》第 192 条;《合同法》第 75 条;《婚姻法》第 11 条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变更权; 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保全撤销权;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 5 年《合同法》第 104 条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5 年《合同法》第 75 条保全撤销权
国家法律规定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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