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不会再犯?能不能化学阉割?”
云南一办公室主任性侵幼女提前2年出狱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已于2018年12月24日出狱,引发争议。
据媒体报道,2013年8月24日,郭玉驰将4岁幼女抱回家实施奸淫,一审法院判其5年有期徒刑。同年12月6日该案再审,二审法院判处其犯强奸罪获有期徒刑8年。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郭玉驰连续减刑3次,累计减刑2年零8个月。
郭玉驰被判刑时相关报道,图据网络
该案受害人方的代理律师、云南省政协委员陈维镖告诉记者,当年法院认定郭玉驰强奸罪成立,且其作为公职人员,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犯罪性质恶劣,应从重从严量刑。因该案受害女孩处女膜未破裂,且郭玉驰方答应以赔偿王某某15万元换取谅解书,最终郭玉驰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针对强奸犯减刑、假释方面,是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关于减刑方面,监狱管理局有出台相关文件,包括如何减、如何计分等等。”12月14日,昭通监狱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减刑的相关规定中,只有在针对涉黑涉恶的罪犯时会更严格“限制减刑幅度”,其他类型的犯人在减刑时都有明确规定,细微到其为什么要减,平时的表现是什么等等。
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受害者一家已搬离
2013年8月24日晚9时,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在回家途中,见到4岁幼女王某某在路边玩耍,便将其抱走欲实施强奸,因王某某哭闹,他又将其放回原处。不久,他再次将王某某抱起并带回家中实施奸淫,导致王某某下体破裂。
在一审中,法院认定郭玉驰强奸罪成立,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应从重处罚。法院同时认为,郭玉驰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在发回重审时,云南大关县法院认为,定罪准确,量刑不当,将郭玉驰的有期徒刑改为8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4日。
对此,王某某的代理律师陈维镖认为,一审中的判处有期徒刑5年量刑过轻,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法定特别情节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情节严重主要体现在不顾被害人的哭喊,两次实施强奸。其次,四岁的小孩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没有反抗的能力。郭玉驰作为公职人员,犯罪性质恶劣,应从重从严量刑。”陈维镖称,“不过郭玉驰只是接触到了王某某,未对其身体器官造成损害,符合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标准。”
大关县人民医院医疗证明显示,2013年月25日凌晨2时20分,公安民警带王某某到医院妇检,检见王某某外阴无裂伤,小阴唇处有充血、发红,无明显裂伤,肛门无裂伤,处女膜无明显裂伤即裂痕。
陈维镖称,因郭玉驰方答应以赔偿王某某15万元换取谅解书,因此最终量刑并未抵满10年,法院判处其8年有期徒刑,家属无异议。
图源:红星新闻
郭玉驰性侵幼女案一审判决书
“会不会再犯?能不能化学阉割?”
1、郭某可谓是中国版的“素媛案原型罪犯赵斗淳”,赵斗淳坐了12年的牢出狱后,韩国民众沿途砸车叫骂,被指“恶魔重返人间”!反观郭某身为公职人员作出如此丧尽天良之事,性质比赵斗淳更为恶劣,为何却偏偏没有得到重罚?
2、从感情上来讲,我认为郭某应当一辈子待在监狱里!但从法律上来讲,无论是被判8年有期徒刑,还是提前2年出狱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刑!其中确有悔改表现,是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个条件。
当然减刑也并非没有任何底线,该条同时规定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等。
3、不想让郭某出狱,并不只是惩罚!而是从打心眼里害怕这样的人会再犯。
在韩国,这样的人即使出狱后,仍应当带上电子脚铐,以便警方掌握其动向,同时政府还会公开其身份等个人信息,以便民众参阅。另外,对性侵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还可以进行“化学阉割”!
然而,我国并没有类似的制度,在郭某出狱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我认为公安机关、社区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密切了解其行踪并无不妥,同时还应当责令其定期地去做心理测试,不然着实让人放心不下。
最后,请大家记住这些“恶魔”!离他远一点!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云南刑事辩护律师:张志良律师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云南一办公室主任性侵幼女提前2年出狱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已于2018年12月24日出狱,引发争议。……[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