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刑事辩护律师:孙伟律师
玩忽职守罪的本罪特征有哪些,玩忽职守罪有哪些特征?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玩忽职守罪的本罪特征有哪些,玩忽职守罪有哪些特征?
法帮网友咨询:
玩忽职守罪的本罪特征有哪些,玩忽职守罪有哪些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孙伟律师解析:
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履行职责,但不履行其职责。这种情形主要表现为不作为:一是擅离职守,行为人违反职守中关于时间和空间的明确要求,在特定时间里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特定场所,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如司法人员在监管在押人员过程中,擅自离开监管在押人员的现场等;二是未履行职守,即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按法定的职责行事,如司法人员在看押罪犯时,擅自放弃看押职责或拒绝履行看押职责等。
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不尽心、不得力、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敷衍搪塞等。
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行为人只是具有玩忽职守行为,其玩忽职守行为并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并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而玩忽职守罪,行为人不仅具有玩忽职守行为,而且还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因此,对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视不同的情况给予党政纪处理,但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玩忽职守罪责任。
孙伟律师,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2010年7月毕业于陕西理工大学,大学本科学历、教育学学士学位,执业于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孙伟律师参与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在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合同、房地产纠纷方面有明显优势。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恪尽职守、敬业奉献,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目前,孙伟律师参与唐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义务为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为社会公共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
孙伟律师执业中,本着“细心、专心、用心”的信念,秉承律师职业的高尚职业道德,坚持本人内心的执业准则,做到让当事人“放心、安心、省心”的社会效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赢得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咨询电话:199315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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