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土地是非常值钱的,但是我们都只有使用的权利只有国家才有所有权,那么在进行租赁的时候,承租人突然死亡了,那么,土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网友咨询:土地租赁合同未到期,租赁人死亡,合同怎么办?
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讲解:
承租人死亡了的,那么这个租赁合同中要是没有提及相关的处理方式,一般是有效的,如果说合同中说了要是承租人出现了死亡情况合同就立即取消的,那么就没有法律效力。
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
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是国有土地租赁;
二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关于土地租赁合同:
\1.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承租人死亡了的,那么这个租赁合同中要是没有提及相关的处理方式,一般是有效的,如果说合同中说了要是承租人出现了死亡情况合同就立即取消的,那么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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