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没有履行义务,可以撤销吗?
附义务赠与,也可称为附条件赠与或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行为。那么,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没有履行义务,可以撤销吗?
网友咨询:我婆婆同意把写她名字的房子赠与我老公,但她要求公正时写上此房是由她出资买的,还要写上出资的数额,请问这是什么意思?赠与可以有附加条件吗?
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讲解:
赠与可以有附加条件, 这是法律允许的, 只要附加条件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规定是有效的。
你婆婆同意把写她名字的房子赠与你老公,但她要求公正时写上此房是由她出资买的,还要写上出资的数额,这是明确产权的归属。
《合同法》并没有对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可以运用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即《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第 4 项的规定,赠与人可以解除赠与合同,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是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 “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 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这可以从《合同法》第 192 条第 3 款规定得出此结论。在实践中,抚养义务是作为最重要的法定义务。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法定义务作为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则赠与合同的效力应当依赠与人的意愿而定,即:或者将法定义务剥离,使原来附义务的赠与成为一般赠与; 或者变更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内容,使合同继续有效; 当然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 “先前行为”(即已经完成的行为) 不能作为所附义务。
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约定了有违公序良俗的义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或者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 “履行不能” 的义务。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赠与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缔约之时的履行不能则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义务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显然赠与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赠与合同亦可认定无效。如果所附义务履行不能是因为受赠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则应当考虑赠与人的意愿,是否愿意重新设定所附义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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