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那么,无权处分人订立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如何确定无权处分的效力?
网友咨询:抵押行为是否有效,构成无权处分吗?
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讲解: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抵押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如果经权利人同意,则该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 "无权处分合同",而非 "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合同系指对特定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订立的,以引起标的物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生效要件,该合同就应为确定的有效,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以及无权处分人事后是否取得处分权并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若无权处分人不能履行合同,则需向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只有作有效认定,才能避免同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合同相对性、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等制度相冲突。虽然权利人的追认并不能决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但在发生追认的场合,应视权利人的意思 (债务承担、合同承受或债务加入等) 而认定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从而使权利人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无处分权” 是一个复杂集合,包括各种类型:一是非产权人又非被委托人; 二是被委托人超越代理权限; 三是主体不合格,例如未成年人; 四是法律规定产权人不具有处分权,例如产权人对树木文物等不一定有处分权; 五是刑事犯罪,如销赃,洗钱,转移走私物品等; 六是行政行为不当,如行政机关把扣押财转让给他人; 七是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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