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拒签合同能双倍退还定金吗,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在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卖家是需要和买家签订相应合同的,那么到时候在交了定金之后,卖家拒绝签订合同,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双倍退还定金,那么,卖家拒签合同能双倍退还定金吗,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网友咨询:双方签了合同卖方要加价,不然就不签订合同,我要求双倍退还订金这样合理吗?
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讲解: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交付定金时,通常会约定卖家反悔不卖房屋,要双倍返还定金,买家反悔不买,则卖家不予返还定金。
一般说来,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最终没能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原因无外乎三种情况:一是买方的原因,各种原因导致不愿意买或者不能买;
二是卖方的原因,就是不愿意卖了;
三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预约合同没有约定清楚,双方又没能就未约定清楚的部分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只是前两种情况出现,法院才会支持双倍返还定金。第三种情况并不支持双方返还定金,但是定金本身还是要退回。
当然,只要双方在预约合同中没有就重要事项约定清楚,买卖双方都可能故意提高条件,导致上述第三种情况出现,进而选择不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即使有书面的明确约定,一旦卖家反悔,买家也有可能无法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法院是否支持双倍返还的关键,在于书面协议的内容约定是否完备,是否已经包括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有效时,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这是对证约定金合同的一般情而言的。
但是,也存证约定金合同之外的立约定金合同的情形,对于立约定金则不然。因为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所以,主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立约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的决定条件。
购房定金的比例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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