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刑事辩护律师:李俊娟律师
开设赌场罪应如何定罪,怎样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那么开设赌场罪应如何定罪,怎样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帮网友咨询:
开设赌场罪应如何定罪,怎样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认定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开设赌场” 行为,归纳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如果仅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但不接受投注,不属于刑法规定的 “开设赌场” 行为。这里的 “不接受投注” 是指没有接受投注的意图。如果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且意图接受投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自动中止接受投注,则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未遂或中止。
李俊娟律师解析: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开设赌场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之间并非必须事前有通谋,在实行赌博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同样构成共犯。认定这种共犯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沟通故意的前提。行为人的认知状态是明知,认知内容是他人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二是行为人的上述帮助行为对于开设赌场犯罪的发生和进行来说,有直接的促进作用,成为开设赌场顺利进行或赌博得逞的环节。
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网络赌博中赌资的计算方式,也是由网络赌博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在网络赌博中,为了方便参赌人投注,用作投注的对象往往只是 “点数”,而不是实际的资金。只有在结算时才按照每一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计算输赢数额,然后再发生真实的资金转移关系。网络赌博中,“点数” 相当于现场赌博中的筹码。
李俊娟律师,河北农业大学毕业,2012年执业于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衡水市律师协会青年委员会委员、仲裁调解委员会委员,衡水市十佳青年律师。执业以来,李律师秉承着穷尽全部证据和法律规定,争取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原则,办理案件上千件,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充分表明了李律师为当事人全心全意服务的敬业精神。咨询电话:1500318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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