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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合同纠纷律师:牛彦强律师

2020年12月17日14:15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山东青岛合同纠纷律师:牛彦强律师

借贷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合法性判断是怎样的?

借贷合同主要是一种实践合同,只有当出借人交付给借用人时合同才算成立,但是众所周知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法有效,那么借贷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合法性判断是怎样的?

法帮网友咨询:

借贷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合法性判断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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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合同纠纷律师牛彦强律师解答: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关于合法性的判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不合法,合同无效:

\1.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 197 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牛彦强律师解析:

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属于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协议外, 在出借人把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时, 合同才能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借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自签订时起成立。

2、属于单务合同,借贷合同成立后,只有借用人单方面承担偿还的义务。出借人则享有收回原本或收取本息的权利,而不负对待给付的义务。但对于有偿的借贷,如标的物有瑕疵,出借人应另换无瑕疵的物,借用人并得请求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一般认为,出借人对故意隐瞒实物的瑕疵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3、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借贷合同的目的,在以货币或实物供对方消费或处分,使借用人通过借用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出借人必须是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标的物亦限于货币和其他代替物,其风险亦由借用人承担。因此它与借用合同以及租赁合同以特定物为标的,且不移转所有权不同。

牛彦强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后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首席法务官研究院研修民事、商事领域法律,专注于民事、商事法律纠纷解决,擅长各类合同纠纷、民事侵权纠纷、劳动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民商事法律纠纷;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职尽责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牛彦强律师手机/微信号:15689101892

牛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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