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有哪些理由不继续履行合同?
当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发生法律效力,这时候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的。但是有的人可能会事后反悔,拒绝履行合同,这时候自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的。那么违约方有哪些理由不继续履行合同,不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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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有哪些理由不继续履行合同,不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讲解:
违约方不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权属于履行合同的一方。
其次,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
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
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中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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