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以自行约定吗?
关于合同的终止,除了可以在符合法定的情况下终止外,还可由当事人约定终止。但就劳动合同这个比较特殊的合同而言,那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以自行约定吗,自行约定有效吗?
网友咨询:我被某公司招聘后,被安排到了销售岗位,并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但没想到的是,公司又拿出一份合同,意思是如果完不成指定销售额,劳动合同便终止。请问,这样的另行约定合法吗?
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讲解: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以约定,但有如下规定:
1、约定终止条件应是法定解除条件之外的条件。所谓法定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约定的终止条件应当是除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时间都不能作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能是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
3、约定的终止条件必须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现的客观情况。如果是劳动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出现的事件或行为,就不能作为终止条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4、约定终止条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特点。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目的是要在这种条件出现时终止合同。
5、约定终止条件要兼顾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法情形之处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因此你公司不得约定除上述法定终止情形以外的终止条件。
在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约定上,法律有限制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等六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些法定情形,单位不得假以 “协商一致” 的名义另行约定终止条件。
虽然法律规定,除了必备条款以外,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密事项、补充保险等事项进行约定,但这并不等于任何事项都是可以纳入自由约定的范围的,比如少数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因职工操作失误造成的工伤事故概不负责、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等,即使这样的约定条款,职工事先是同意的,但因为约定的事项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属于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应。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主要区别
1、两者产生原因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是基于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或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产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
2、两者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解除中,除了协商解除外,其他类型的解除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工会;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当事人只需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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