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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债权债务律师:鞠岩律师

2020年12月18日15:14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山西太原债权债务律师:鞠岩律师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债的担保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 (即保证)、物的担保 (包括抵押留置、质权与优先权)、金钱担保 (定金、押金)、反担保。那么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法帮网友咨询: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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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债权债务律师鞠岩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

鞠岩律师解析:

物的担保是以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的担保是以人的信誉担保债务的履行,即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本案中,存在以下担保方式:1、债务人提供的动产抵押担保;2、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抵押担保;3、保证人的连带保证担保。即同一笔债权既设定了物的担保又设定了人的担保。

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山西专业律师、法律顾问鞠岩,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曾在大型集团公司担任法务主管,精通公司法,擅长公司治理。执业期间办理过上百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鞠律师一直秉承专业、耐心、热情的服务宗旨,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方式:18203418991。

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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