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吗?
留置权一般针对的是实物,在买卖过程中为了保险起见会将留置权加到协议里,这样一来买卖双方的关系会更加紧密,在生意过程中会更加谨慎,并且能够提高双方对共同利益的重视。那么,留置权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吗,留置权适合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网友咨询:留置权适合买卖合同吗?
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讲解:
留置权的前提是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的前提也是卖方占有交易物,这就造成双方不存在担保物,无所谓担保,留置权也就不存在了。根据司法实践,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但不包括买卖合同。
我国法律对于留置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的法规来行使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留置权适用于大部分合同,但买卖合同除外,因此,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财产能否留置存在异议并且担心自身受到损失,当事人应该了解相关法律,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留置权属于法定抵押权。并不需要双方约定,但是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留置权。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
留置权在我国民事活动中的适用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 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第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第四,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第五,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 (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 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第六,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买卖合同,一般是采用定金担保的方式,也就是说,卖东西的人怕买受人给不了钱,所以需要买受人给付一定现金进行担保。其实在这里,留置权人可以认为是卖方,但是呢,动产也是卖方的,所以不存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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