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不履行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可以随意撤销吗?
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得反悔。能不能撤销赠与或者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或者不再履行呢,赠与合同可以随意撤销吗?
网友咨询:赠与合同撤销的情形是什么?
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讲解:
赠与人出现以下法定情况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1、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赠与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要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如果签订赠与合同前经济状况就不好的,那么可能不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赠与人难以维持正常生活
有些人因为企业经营失败,但是不至于影响维持生计,那么还是可以接着履行赠与合同。
因此,若是存在以上情况,即使是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也可以撤销,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对以下三种法定情形,赠与人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第一种情形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这一法定情形要求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严重侵害的行为。受赠人因过失实施侵害行为的,则不包括在内; 二是侵害的对象应为赠与人本人或者是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种法定撤销情形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构成这一情形也必须具备以下一定条件: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包括法定的扶养义务和约定的扶养义务; 二是受赠人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第三种法定撤销情形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这一法定情形必须发生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并且不履行的义务必须是赠与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须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死亡,由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赠与撤销权; 赠与人虽未死亡,但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赠与人的监护人行使赠与撤销权。二是须赠与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所致。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与赠与人法定撤销权一年的行使期限不同,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须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死亡,由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赠与撤销权; 赠与人虽未死亡,但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赠与人的监护人行使赠与撤销权。二是须赠与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所致。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与赠与人法定撤销权一年的行使期限不同,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附义务赠与又称附负担赠与,是指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在一般的赠与关系中,受赠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则按约定必须负担一定的义务,该负担条款是赠与合同的组成内容。
《合同法》第 190 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合同约定附义务的,受赠人要履行该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附随义务时分两种情况:
一赠与人未移转赠与财产的,赠与人享有撤销权,撤销赠与行为;
二赠与人已移转赠与财产的,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物。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律师
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更多法律信息
相关阅读:
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能够随意撤销吗,公证的效力是什么?
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能够随意撤销吗,公证的效力是什么? 赠与行为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的, 而公证过的 赠与合同 更是其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因此对其做必要的了解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公证的效力是什么呢?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能够随意撤销吗……[更多]
赠送给女方的房子有赠与合同可以要回来吗?
赠送给女方的房子有赠与合同可以要回来吗?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更多]